貨品問題歸代理商 官斥崇光卸責

自稱在哈爾濱任城管工作的內地婦人今年初來港「自由行」,於銅鑼灣崇光百貨內以一千五百元購買一對皮鞋後,指稱「貨不對辦」鞋並非全皮,且令她腳板生滿水泡,遂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崇光百貨索償二萬二千多元。案件早前審訊後,審裁官昨日裁定婦人未能證明事件有「貨不對辦」情況,判她申索失敗。不過官亦批評崇光,指他們以只提供場地給代理商售鞋作抗辯理由,有卸責之嫌;並指因顧客進店購物,只知道是從崇光購貨,若貨品有問題崇光亦應負責。

申索人孫平(約四十多歲),答辯人崇光百貨(香港)有限公司,由莊靜(譯音)作代表。由於在審訊時,崇光一方抗辯指真正售賣皮鞋予顧客的是代理商大和鞋業有限公司,並呈上崇光與大和的既定合約,故指崇光在事件中不應負上責任。惟審裁官昨裁決時認為,顧客特別是遊客入內購物時,不會知道崇光與代理商的任何協定,而且發票、購物袋及職員制服均有崇光的標誌,顧客只會以為是崇光把貨物售予他們,若貨物品質有問題,崇光便應負責甚至賠償,至於崇光是否要向代理商追回損失則由他們自行決定。

審裁官續裁決指,相信當日接待孫的大和鞋業售貨員之證供,指她確有向孫說明涉案皮鞋是「皮面膠底」,並無說過是「全皮」;而經看過涉案同款皮鞋後,官亦認為普通人一眼已能看出皮鞋內裏並非是皮做。另外,亦接納售貨員確有向孫說明皮鞋是特價貨品不可退換,否則孫不會在現場多次檢查皮鞋。官又指,孫最初並向崇光或消委會投訴時,從沒提過穿該鞋後令她腳生水泡,亦無提交醫生報告證明;而孫呈交的傷勢相片,亦是案發後一個月拍攝,未能成為案中佐證,故裁定孫敗訴,但法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官疑單據偽造

審裁官亦提到孫呈交的皮鞋單據明顯缺了一部分,且有曾遭人改過的痕迹;崇光一方指單據原有減價貨品恕不退換的印章,現時卻消失了。官懷疑有人於案件審訊時行使偽證,故下令執法部門就此事作出調查,並指法庭會全力配合。昨日到庭的崇光代表對裁決不作評論,敗訴的孫則表明會提上訴。

案件編號:SCTC 366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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