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壽司店「板前壽司」創辦人鄭威濤與主要股東潘慰及潘嘉聞姐弟之間的股權糾紛案,在本年初審結後,高院昨頒下判詞。法官認為鄭擁有「板前」的註冊商標,故鄭以其他公司名義經營的「板前」分店,毋須與潘等人分享該些分店的利潤;惟鄭後來另外開設的「板長壽司」,卻有損與潘等人合營其中一間「板前」的生意,在此方面則有違反股東責任之嫌,故裁定鄭須就此間合營店的損失作出賠償,但判詞未有透露具體金額。由於與訟雙方在案中互有勝負,但鄭略多勝一點,法庭判鄭可獲七成五的訟費。
此原告分別是Fine Elite Group Limited,是潘氏姊弟(下稱潘氏)持有板前股份的公司,該公司將會轉售予「扒王之王」的老闆李德麟所屬的飲食集團,以及由潘嘉聞代表駿濤有限公司除鄭威濤以外的股東,被告則是鄭威濤及包括駿濤在內的卅間公司。
判詞指鄭與潘氏在九十年代經營味千拉麵成功,○四年開始洽談經營板前壽司,惟兩夥人在○六年有爭拗,潘氏遂以Fine Elite持有板前股份,又以駿濤經營在尖沙咀的板前壽司店。
案中爭拗在於,原告一方認為「板前」商標屬Fine Elite所有,故認為被告用其他名下公司經營「板前」分店屬不當,並認為鄭須與其他股東分享利潤。惟法官庭上聽取證供後,認為由設計至申請商標,一直都由鄭處理,鄭亦指一直準備自己持有商標,但沒有向潘氏明言,只是向律師交代;而潘氏明知可向鄭的律師查問,但對方始終沒有查問。
因此官裁定鄭確實擁有「板前」商標,雙方的合約條文也有說明;雖然潘氏聲稱不知條文有如此陳述,但官指這不表示該條文無效。基於此點,故此,潘氏無權向鄭追討鄭以個人名義公司經營板前壽司的得益。
由於以潘嘉聞為首等股東以公司「駿濤」持有其中一間板前壽司分店的股份,鄭亦是該店股東,故鄭在該分店內仍有其股東責任。惟鄭卻在未經其他駿濤股東同意下另闢「板長壽司」經營,確易令顧客混淆「板前」與「板長」互有關連,亦可能影響板前的生意,鄭此舉有損其他駿濤股東利益,故須就此方面向其他駿濤股東賠償,並須計算至該店一○年結業為止。
案件編號:HCA 1269/2008,HCA30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