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壹》又作新聞賠款30萬

【駐台記者張孝義報道】台灣《壹週刊》再因報道失實被告兼判賠償,該刊指台一名知名台北市杧果店舖負責人「花心玩女人」,被該負責人起訴《台壹》、撰稿的張姓記者及編輯涉侵害名譽權。台灣高等法院昨維持原判,判決《台壹》需賠償原告卅萬元新台幣(約七萬八千港元)定讞。

被指無心經營導致歇業

二○一○年二月出版的《台壹》,以「冰館確定易主,老闆娘大爆前夫風流史」為標題,指台北知名販賣杧果冰店「冰館」負責人羅駿樺玩女人,無力也無心經營冰館,最終導致冰館歇業,並指甚至海外分店女店長及演藝圈的性感女星,都和羅往來密切。

羅駿樺其後向士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台壹》賠償名譽損失三百萬元新台幣(約七十八萬港元),並在《聯合報》等四家報紙刊頭版道歉啟事,法院判該刊需賠羅卅萬元。《台壹》不服上訴,台高院審理後認為,《台壹》報道內容無涉公共利益的私人事務,侵害羅的名譽權,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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