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變性人爭取成功

一名由男變女的變性人不滿本港婚姻登記處拒絕她與男友註冊結婚,提出終審上訴,結果勝訴。終審法院法官以四比一多數,裁定她上訴得直。

法官馬道立及包致金均認為,婚姻條例所指的「女方」應包括經外科手術變為女性之變性人士;只要她們術後獲醫學證明,便有資格與男人結婚。不過,另一法官陳兆愷卻認為,由男性變成女性後與另一男性結婚,改變傳統婚姻觀念,外國處理是先諮詢。

我不同意陳法官看法,因本案考慮並非「容許同性婚姻」,而是「男變女人士與另一男士結婚,視為異性婚姻」,前者屬婚姻觀念改變,後者只考慮把此種婚姻歸納於婚姻觀念一直接納的異性婚姻內。故此案裁決並未構成「同性婚姻合法」的先例,爭取此種婚姻在港合法人士,還要走很多路。但仍然值得他們安慰的是終審法院作出如斯裁決,反映社會氣氛轉趨開放,對爭取同性婚姻合法更為有利。

月前,本欄《為變性人解困》一文曾形容這些由男變女人士為「錯配男性身體的女性」,為解決生活不便、思想痛苦,他們接受變性手術,把身體結構改造成與女性相符,乃別無他選的選擇。在文中我又指出:「只要法庭接納性別界定除『身體結構性別』及『遺傳基因性別』外,還有『思想行為性別』一環,若三者並不一致,人的性別由『思想行為性別』界定。」

變性人獲勝訴,相信是終審法院的主流想法跟上述考量一致,欣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