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買方有權不接受

【本報訊】長實昨突然宣布取消雍澄軒酒店房間的所有交易,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今次純屬長實單方面行動,買家有權不接受長實提出的方案,亦有權向長實追討訂金及律師費以外的賠償,包括物業差價損失等,故提醒買家毋須即時接受長實的賠償安排,應先諮詢法律意見,才再決定。

或可追討物業差價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雍澄軒的有關買賣屬必買必賣,長實亦多番強調今次銷售雍澄軒無違法,因此受影響買家有權拒絕長實的安排,並以毀約要求長實賠償,賠償金額可參考物業之前摸貨的成交價,又或擬進行的摸貨金額訂定,「如果物業買家三百萬元購入單位,而買家證明有人答應出四百萬元接貨,咁可以向長實索償一百萬元投資利潤,又或者買家係摸貨以高於原價買番嚟,但長實只出原價回購,都可以向長實索償。」他建議買家毋須即時接受方案。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亦稱,買家有權向長實追討訂金及律師費以外的賠償,早前已有雍澄軒買家摸貨離場,淨賺數十萬元,他認為其他買家可援引有關個案,並按最新估值,向長實索取物業升值潛力損失。

今年三月初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投訴、促使長實取消雍澄軒銷售計劃的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昨日亦批評長實賠償出手太低,「一萬蚊賠償連律師及釐印都唔夠啦!」據他所知,部分買家以摸貨購入單位,若長實只以原價回購,有關買家肯定有損失,他促請證監會繼續跟進事件,為買家爭取最多的賠償,又要求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短期內召開特別會議討論此事。

發展局局長陳茂波表示,當局不會評論今次證監會的事件,但強調發展局一早提醒買家有關物業銷售的法律要求,亦早已提醒買家要聽取法律意見。消費者委員會認為,即使雍澄軒發展商與買家已達成協議,證監會亦應繼續就交易是否構成集體投資項目作出釐清,以協助消費者將來面對同類型事件時,可識別銷售項目屬消費或投資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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