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無牙委員會的作用

兩名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大會上提交呈請書,促請調查湯顯明事件,獲二十五名議員起立支持,超過最低二十名議員支持的要求。立法會主席宣布,將呈請書交付專責委員會處理。但根據議事規則,專責委員會並沒有傳召證人權力。

換句話說,委員會可以提問,卻無權要求涉案人士作答,故委員會的作用可能只限於議員代表市民發問,絕無把握可為他們獲取任何實質答案。

也許,輿論可幫委員會一把,對不與委員會合作的涉案人士口誅筆伐。但作用依然不大,皆因香港到底是法治之區,只要涉案者固守其法定權利,縱對委員要求不聞不問,亦是法與理所在,不賣人情給為自己帶來麻煩者,乃人之常情。

況且,涉案者更可以廉署已展開刑事調查為由,保持緘默。

牽涉貪腐調查,縱行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傳令權,立法會始終不是最合適機關,因該會並無常設偵查人員,不可能到關鍵地方搜證,事事靠書信往來,調查效率特別低。而且,由同一班立法會議員兼任搜證、檢控及裁決,失卻相互制衡,不符法律公義原則。

尤更甚者,立法會乃政治場所,黨派各為其主,利益交易屬必然之事,立法會披上公義外衣,無疑只是「披着羊皮的狼」。

議員提出呈請,成立無牙專責委員會的作用,最明顯不過是向選民交代在此事上已盡全力。而花費公帑調查,最終獲得可能只是一大堆未能回答的問題而已。

勞永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