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重溫「拉布」論述

「拉布」乃盡用議會規程賦予議員之權力,發揮其對立法流程最大影響,目的在於以小眾之力阻止法案通過,或以此為討價還價手段,為選民爭取更大利益。

「拉布」乃符合議會規程的權力運用,而非侵權、僭越。故議員對政府議案提一項修訂、十項修訂、數百項修訂,皆屬符合議會規程行為。

當然,提出數百項修訂後果就是增加數百次辯論,令政府議案無法在原先估計的時間通過,甚或無可能在法定時限通過,從而迫使政府對「拉布」的議員讓步。

「拉布」期間,議員要求點算在席人數,完全符合議會規程;要求一次如是,十次如是,數百次如是。當然,每次點算人數都須暫停議事,等候不在席議員在時限內回議事廳報到,因而耗時十數分鐘,點算數百次便耗時數十小時;甚至一旦發現在席議員未達法定人數,便告流會,議程便得順延一周,欲「拉布」阻延法案通過的議員因而得其所哉。

然而,阻延法案通過的手段,亦有不符議會規程或不合法者。例如,在法案進行首讀時反對者一哄而上,包圍提案官員,導致會議「腰斬」,令提案程序無從展開;又或虛報火警等;還有更多不應在此提及的非法勾當。

進行「拉布」的議員必須與上述非法手段劃清界線,否則,肯定更難獲得對「拉布」為何已混淆不清的市民大眾支持;亦令明白及支持「拉布」的市民小眾難於公開支持,遑論為行動說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