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盜用電腦罪包括手機偷拍

【本報訊】律政司用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檢控手機偷拍案,早前引發法律爭議,已升任區院法官的郭偉健,於去年擔任裁判官時,裁定控罪中的「電腦」不包括手機,判一宗手機偷拍案的被告無罪釋放。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高院法官馮驊昨判律政司上訴得直,改判案中被告罪名成立,但輕判被告緩刑。

馮官指,一般人不會稱手機作電腦,但一般名稱並非關鍵,被告王嘉業前年十一月十五日案發時用的手機與傳統電腦有相同或相若的數據處理功能,字典將「電腦」定義是「一個電子裝置,可以接收某一特定形式的資訊,並可以按照預定但可變的程式指令執行一連串的運算,從而產生資訊或訊號形式的結果。」

馮官裁定,字典的釋義應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中對「電腦」的解釋,這種解釋符合其他國家的法例和判決,又不會引致荒謬或明顯不公義,原審裁判官收窄字典的釋義是錯誤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電腦」應包括涉案手機,因此改判被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成立。

被告有悔意

馮官在判刑時表示,同類案件在認罪後要判監兩至四個星期,但今次情況很特殊,被告即使在律政司上訴階段,仍認罪,顯示他有悔意,所以判監兩個星期,緩刑兩年。

案件編號:HCMA 7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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