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議員入會議廳 可監一年

【本報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襲擊、妨礙或騷擾立法會議員前往或離開會議廳,即屬犯罪,一旦入罪,最高可判罰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該條文訂立以來,從未運用,若今次援引該條文控告「撳(車立)」人,便是首次。

只曾運用傳召證人部分

根據一九八五年訂立的特權法,其中第十九條規定,任何人襲擊、妨礙或騷擾前往或離開會議廳範圍的立法會議員,或藉武力或恐嚇嘗試強迫任何議員贊成或反對待決動議或事項,均屬違法。受保護的不單是議員,還包括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和證人等。

條例規定,干擾、阻止、威脅、騷擾或不當地影響到立法會或其委員會的證人,或威脅、騷擾或以任何方式懲罰或傷害在立法會或委員會作證的人,即屬犯罪,違者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法例訂立以來,多次運用傳召證人作供部分,上述條文,則從未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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