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原告劉達偉,女被告葉麗娟,昨日均沒有到庭領取判詞。法官在判詞指,原告指被告不斷致電到他辦公室滋擾,又在他與父母同住的住所潑紅油等,雖然嚴重影響到原告;惟本港有關妨礙行為的法例,只保護受影響物業的擁有人,原告只是辦公室及其居所的使用者而非業主,雖然受到滋擾,但也不能就此向被告索償。
頒令禁接觸原告
法官又指,雖同情被告因受感情困擾而作出有關行為,顯示她是需要幫助,但也不能忽略原告在事件中遭受滋擾的不幸。原告要求在事件中一般損失賠償及懲罰性賠償共約八十萬元屬合理,同時亦下令被告須就原告為躲避她而需另覓單位租住、轉換工作而令薪酬受損及為訟訴支付律師費等,作出特別賠償十四萬六千多元(見上表);另亦頒下禁制令,下令被告不得致電、發電郵及以任何方法接觸原告,及要與原告保持最少三十米的距離。
原告與被告○七年相識,惟二人拍拖僅四個月便分手,被告為求復合不斷致電原告,曾在一小時內致電一百廿次到原告公司及發出八十個手機短訊,又猛發電郵給原告,並聘請私家偵探跟蹤原告。原告在審訊時曾供稱,他因被告的滋擾行為須不斷轉換工作及與遠離朋友免友儕亦受滋擾,因而令他失眠及與朋友疏離。
案件編號:HCA 1466/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