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採購員被公司指派往東莞工作期間暴斃,當地醫院無查明他死因,遺體便送返香港火化,直至遺孀向死者僱主興訟追討二百萬元工傷賠償時,才被指因無法證明死者是「工作期間遭遇意外致身體受傷」而不獲賠償;遺孀昨於終審法院上訴。
代表她的資深大律師張健利陳詞指,死者上午工作時無異樣,只是下午往如廁時便告出事,故並非死於自然疾病;認為雖無證據證明死者是如何受傷,都是不能及早預計的事,可推論死者必然是遇意外死亡。惟終院法官聽取陳詞後,判遺孀敗訴,理據則稍後下達。
上訴人薛永怡,以亡夫張嘉偉的遺產執行人入稟,答辯人寶信實業有限公司。死者○七年七月十三日被發現在東莞辦公室的廁所中昏迷,口鼻流血,送院後不治。
內地醫院沒有剖屍,只陳述死因是心臟性猝死,亦沒公安調查事發經過,遺體送返香港後隨即火化。薛之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要求,向勞工處呈報並向僱主索償;惟區院及上訴庭均表示,因未能舉證有任何意外引致死者死亡,而判薛敗訴。
案件編號:FACV 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