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齊光 曾景文涉租住自己物業

發展局前任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被控騙取政府租金津貼的案件昨日開審,兩人否認控罪。控方指兩人廿八年前設局騙取租津,由業主變為租客,表面上互相租賃對方名下的北角城市花園物業,實則隱藏兩人為租住單位真正業主的身份,藉此騙取租津,四年間合共騙取七十萬元。當事件曝光後,二人曾電郵聯絡一度擬捏造故事向傳媒和廉署「解畫」,並各自購買一張「太空電話卡」作兩人通訊之用。

被告依次為麥齊光(六十二歲)及曾景文(五十七歲),二人共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麥和曾另分別被控兩項及三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控罪指,兩名被告於八五年六月至九○年間,一同串謀詐騙港府,虛構地表示他們所租用的城市花園單位中沒有財務權益,並向港府申領及收取自行租屋津貼。另外,麥和曾被控於八八年至九○年間,分別兩度及三度使用租屋津貼便箋或申請書誤導港府。

兩名被告受審期間,獲准繼續以現金五萬元保釋外出,辯方昨日向法官申請批准兩名被告在審訊期間免進犯人欄,坐在律師席方便給予指示,獲法官接納。案件預計審訊十二天,控方資深大律師麥禮士表示,控方原本有五十九名證人,經雙方商討後,證人數目可望減至十五人。控方證人包括曾景文的胞妹曾慧華、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呂建勳、廉署調查人員等。

控方指出,兩名被告早於八五年購買城市花園單位時已開展騙局,購買一刻已是「代購」對方單位,二人後來合謀用妻子之名訂下租約,租住自己「真正持有」的物業並申領租津,是詐騙政府的行為。根據當時的公務員事務條例,公務員不能為自己、配偶或配偶親屬的物業申領租津。

向廉署解釋買樓花時相遇

惟兩名被告被捕後向廉署提出多番辯解。他們先後向廉署解釋,當年他們在排隊購買樓花時遇見對方,方知對方購買物業,麥購入第九座「21E」單位,曾則購入同座「22E」單位,後來二人協商以妻子名義互租對方單位。

直至九○年,曾有意出售「22E」單位,惟因單位有租約在身,難以出售,所以與麥商量下,麥願意將「21E」的業權轉讓給曾,令曾可以改為出售「21E」套現,當時二人簽下物業業權轉讓書。同時「22E」的物業業權亦轉讓給麥,不過因麥當時未想放售物業。直至九○年,麥才出售「22E」。

兩名被告強調他們並非如控方所言,早有預謀「代購」物業,只是九○年曾欲售樓時的「權宜之計」。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 95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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