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言集:提名設計費思量

坊間有說,為保證一七年特首當選者不會反對中央政府,應該由中央掌握提名委員會,然後由港人一人一票選出特首。但是在法制上怎樣設計呢?是明文規定提名委員會由中央政府掌控?可怎樣掌控呢?是提名委員會的成員名單由中央政府通過港澳辦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抑或是提名委員會任何提名都要由中央政府的部門審批確定哪些提名的候選人可參選?

從政治考慮,若提名委員會提名後中央政府否決,影響惡劣,香港及國際社會反應必會強烈。於是,最方便的方法是由中央政府委任提名委員會,使在提名的過程一直由中央政府掌控,不會出現中央政府不信任的候選人提名。這樣做雖符合《基本法》所提的一人一票普選和提名委員會的制度,可卻會有違香港與國際社會的期望。民主的普選加上訓政式的提名委員會似乎並不合時宜,內地普選在憲法裏也沒有這樣怪異的組合。中共和政府實際操控普選可以做,卻不能寫在憲法上,因為這樣太難看了,也容易使人覺得這樣的憲法有違民主原則。

香港的特首普選,中央政府要掌控屬情理中事,但在法制上怎樣設計頗成問題。簡單地決定提名委員會由中央政府委任,明顯是中國憲法倒退;提名委員會由香港各界選舉,或許可倣效特首選舉委員會的制度,可卻不能保證中央政府不信任的人不會取得足夠票數出來參選。

此中最大問題是一方面要萬無一失,又要表現民主。二者難以並取,且看誰有智慧可解此死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