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沿用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檢控手機偷拍案,首度引爆法律爭議。已升任區域法院法官的郭偉健,去年擔任裁判官審理一宗手機偷拍案時,裁定該控罪所指的「電腦」不包括手機,判被告無罪。律政司昨提出上訴,要求高院改判被告有罪,法官馮驊聽取陳詞後押後宣判,但被告希望盡快了結案件,馮官即回應說:「我個腦唔係電腦,唔可以即刻判,如果唔係……(你)呃我就有(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被告王嘉業,涉嫌於前年一月十一日,在其工作地點一個男女共用廁所內擺放一部Sony智能手機偷拍同事,但在成功偷拍前已被揭發。
法官質疑「告錯」 被告甩罪
王原想承認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但是,因為郭官質疑控罪有問題,所以被告不認罪。
案件去年五月審訊後,郭官認為,電腦就是電腦,手機就是手機,其他法例對「電腦」的定義太廣,不適用於《刑事罪行條例》中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郭官又質疑,若王使用菲林相機偷拍便不算犯法,何以用手機卻算犯法,故判王該罪不成立。王於案發時管有第一部毒藥,認罪後被判感化,但其後因違反感化令而被改判入獄三星期。
律政司昨指,香港法院從未爭辯過該罪是否適用於手機偷拍案,現只有《證據條例》、《稅務條例》及《商業登記條例》界定「電腦」一詞,定義實質上是一樣,即「儲存、處理或重新取得資料的任何裝置」,意思與《牛津字典》網上版對「電腦」的釋義相若。
OL被告投訴案件搞咗年幾
律政司稱,以往多宗手機偷拍案都以該罪檢控,法庭也接納該些案件的被告人認罪。上訴庭法官楊振權在一宗刑期覆核案中,雖曾表示以該罪控告用手機偷拍人士表面上有點奇怪,但無干預原判。律政司又引用美、加兩國案例稱,可以像電腦般處理數據的裝置便算「電腦」,iPhone和其他手機都是「電腦」。
馮官表示,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法例對「電腦」的定義雖很闊,但只要沒有造成不公義便可接受,用菲林相機偷拍不算犯法也只是例外情況,法例所指「電腦」可以與日常生活理解的電腦不同。
王沒有提出反駁,只是投訴說:「唔明點解(案件)搞咁耐?搞咗年幾!」又哭說想盡快了結案件。馮官則以自己腦袋不是電腦為理由,押後宣判,並安慰王說,即使改判王罪成,也會考慮到王曾因案件坐監和曾受的煎熬。
案件編號:HCMA 77/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