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例生效後 仍可提出拒收

【本報訊】各公司近期急於向客戶「表明」會使用其個人訊息作直銷用途,目的是想符合新條例內「不溯既往安排」,圖博取客戶不回信表明反對即當同意,令有關機構日後毋須在新例生效後重新徵詢客戶同意。

不過,未能趕及限期前作回覆的市民,仍然可在四月一日後,向有關機構提出不欲接收直銷訊息要求。

新條例收緊公司使用客戶個人資料的權力,如公司欲使用客戶的資料作直銷,必須得客戶明確同意,或明確反對(opt-in),若客戶無回覆,等同不提出反對,即表示「同意」。

不過,新條例內載有「不溯既往安排」,即各公司在新規定生效前,符合三項條件,包括於今年四月一日前曾通知直銷對象收集和使用資料的目的、曾經向直銷對象進行相關直銷活動及當事人從沒有拒絕上述直銷活動,公司即毋須重新通知和取得當事人同意,令各公司的直銷活動可繼續進行而毋須重新徵詢客戶同意。

應保留副本免招爭拗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提醒指,各公司須依從市民拒收直銷訊息的要求且不得收費,而市民亦應以書面作回覆及保留副本,以免引起不必要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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