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 釐新指引

【本報訊】《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委員會昨發表中期報告,就大廈管理多項具爭議的地方提供更明確的指引,以助各方了解《條例》的規定,建議包括在大廈法團大會召開前最少廿四小時展示已委任代表的業主單位資料;法團主席亦需在大會議程列出優先討論項目,避免突然加入大量其他議題,影響原先業主希望討論的事項的時間。有關指引即時生效,屬短期改善措施;檢討委員會將展開第二階段工作,研究富爭議並牽涉複雜的法律和擁有權問題的大廈管理事宜。

檢討委員會主席鍾沛林指,現時各種常見的大廈管理問題,有些源於各方對《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規定有不同詮釋。舉例來說,就有關業主委任代表出席業主立案法團大會的安排,現時《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秘書在會議舉行前,須在會議地點的顯眼處展示已委任代表的業主的單位資料,直到會議結束為止。最新發表的指引則建議秘書宜在會議舉行至少廿四小時前直至會議後七天,在大廈顯眼處展示這些資料,使業主有更充裕的時間作出查核。

業主提出議案優先討論

就有關按不少於百分之五的業主要求而召開法團大會的安排,檢討委員會注意到,有投訴指物業管理公司職員或業主在大會舉行前,徵集大量委任代表的文書,從而輕易主導決策權,另亦有指有人使用偽造的委任代表的文書;亦有主席在議程中加入大量其他議題,致使會議時間不合理地延長,而業主希望討論的項目所獲配時間極短,指引亦提議法團主席宜將要求舉行會議業主所提出項目,列為議程的優先項目。

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部分建議

‧建議大廈法團於會議前最少廿四小時至會議後七天,在大廈當眼處展示已委任代表的業主單位資料

‧建議法團主席宜事先列出討論事項的優先項目

‧建議修例,大廈管理委員會可以書面申報符合《條例》訂明的資格,取代宣誓,如已獲解除破產令,或過去五年內沒有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罪

‧研究終止委任公契經理人的機制及就公契經理人酬金的事項提出建議

‧研究因政府重批土地契約後,是否容許原有法團根據新公契繼續運作,避免要成立新法團而將原有法團清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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