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需求定義 新建議受質疑

【本報訊】立法會一個小組委員會昨討論長遠房屋需求,政府建議將房屋需求定義為長遠為所有住戶提供適切居所而需要新建的房屋單位總數,不少議員質疑如何界定「適切居所」,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栢志高回應說,適切居所除要考慮單位面積外,亦要顧及安全及噪音等不同因素,定義與時並進,視乎公眾期望和生活條件而改變。

年中交代實際需求數字

房屋署助理署長黎日正昨在立法會長遠房屋策略小組委員會上表示,應按照住戶數目淨增長、受重建影響住戶,以及居住環境欠佳住戶的總數,來評估長遠新建房屋單位的需求。政府不建議將投資需求計算在內,因為很難分辨市民的投資及實際居住需要。房署會先收集意見,研究是否需要調整評估模式,再收集相關數據及分析,初步計劃今年六至七月公布長遠房屋策略委員會報告時,一併交代實際的房屋需求數字。

有議員關注當局如何估計受重建項目影響的住戶人數,黎日正表示,會向房屋委員會及房屋協會了解公屋重建情況,至於私人住宅則要參考市區重建局的數據,亦會考慮發展商過往的重建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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