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t/news/20130315/photo/0315-00176-039b1.jpg)
首被告張振和(左)與次被告張國俊(右)在警隊當值時涉嫌行為失當。
兩被告為四十四歲偵緝警長張振和及卅一歲偵緝警員張國俊,本駐守灣仔分區巡邏小隊,被捕後已被停職。現已轉職售貨員的廿四歲女文員蔡彩華昨供稱,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她帶着同年年初在便利店拾獲的記憶卡往灣仔警署報案,指卡內有偷拍片段及一名男子自拍照,要求警方「做個紀錄,第日拉到佢都可以做證據。」她解釋最初拾獲時以為是自己掉下,數日後發現不屬自己但無處理,至十一個月後開啟該卡發現有逾五十段女士裙底及腿部偷拍片段,翌日遂報案。
警提議「不如當無見過你」
![](/cnt/news/20130315/photo/0315-00176-039b2.jpg)
女事主蔡彩華往警署舉報偷拍案,卻被探員游說放棄報案。
本報踢爆 始嚴肅處理
她表示既然二人不願受理,惟有同意將卡拿走,但此時首被告又說:「你都唔好keep(保留)住張卡啦,你掉咗佢或者搣爛佢,不如我幫你搣爛埋佢喇」,之後便將記憶卡拗斷成兩截。
她其後跟同事談起事件感不值,遂聯絡報館告發事件,當報道見報數日後,一位總督察透過報館聯絡她說要了解事件,更承諾會嚴肅處理。而當日報案室當值警員稱,一般會為報案人士記錄個人資料及聯絡方法,何況蔡所舉報的明顯涉刑事,兩被告將她帶離報案室後,無留下資料便讓她離開「做法好奇怪」。
案件編號:ESCC 434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