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中人:早估到結果

【本報訊】原審法官潘兆童昨維持原判,即陳志雲及叢培崑脫罪,有廉署中人不禁慨嘆,「當日(上訴庭)話發還佢(潘兆童)審,早估到呢個結果!」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梁家傑更指,潘的判決未有跟足上訴庭指示,斷言律政司上訴的勝訴機會很大,但同樣來自法律界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則認同潘的看法,即該案的案情事實在法律上足以構成合理辯解,相信律政司上訴要贏有難度。

陳志雲案在上訴期間,控辯雙方均認同一些案情事實,包括無綫得知陳志雲出席一些活動是有收取報酬的,辯方認為即有「默許」成分,陳有合理辯解。上訴庭去年十一月作裁決時則提出多項重點(見表),其中就原審時裁定陳有「合理辯解」這點,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只曾作簡短分析,未將全部有關證據列出,以致上訴庭不能處理涉案的事實爭議,故判律政司得直,將案發還續審,並指示原審法官要列出和合理辯解相關的事實因素,以決定有關抗辯理由是否成立。

議員指潘未跟上訴庭指示

梁家傑昨指出,上訴庭的指示,是要原審法官重新考慮陳志雲一方是否有合理辯解,以證明收取報酬合理,他認為原審法官昨日未有跟足上訴庭的指示和應用上訴庭的法理原則,去考慮合理辯解的意思,卻仍採用原審時理據,而兩名被告亦無提出新的抗辯理由。他認為律政司若再提出上訴,勝訴機會將很大。

另外,就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一般上訴可爭拗案情事實,惟案件呈述上訴則是雙方確認案情事實,不須再拗,反而會爭論法律觀點,相信審訊需時不長。他認為潘兆童的裁決,反映法官認為防賄條例屬「重罪」,控方應提出更多證據。

上訴庭去年將陳志雲案發還區院審理時的裁決重點

1.原審法官裁定陳志雲當晚以藝人或名人身份演出,但代理人行事時的身份並非罪行的元素。

2.原審法官裁定陳志雲當晚演出不會影響無綫的事務或業務,但任何合理的人在理解事件整體情況後,必然得出的結論是陳當晚演出必會影響到無綫業務。

3.原審法官指陳志雲當晚演出反而無綫有利,但法例無要求代理人的行為對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帶來不利。

4.原審法官裁定無綫「默許」陳志雲收錢演出及因此有「許可」作抗辯理由,但「默許」不等於法例的「許可」。

5.兩名被告沒有「合法權限」和「許可」這兩個抗辯理由。

6.原審法官裁定兩名被告有「合理辯解」這個抗辯理由,但他只是作出簡短分析,未有列出全部有關證據,上訴庭目前不能處理,發還區院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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