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08年海難 烏克蘭船長維持罪成

【本報訊】○八年三月廿二日本港水域發生嚴重海難,一艘烏克蘭鑽油台補給船於大嶼山海域,與內地貨船因互不相讓而相撞,補給船被撞沉並有十八名船員罹難。事後兩船的船長及內地貨船的兩名領航員,在區院被裁定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繼前年貨船船長和其中一名領航員於上訴庭獲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後,終審法院昨亦裁定另一名貨船領航員上訴得直脫罪,但補給船船長則維持罪成。換言之,案中四名被告最終只得一人定罪。

貨船一領航員上訴脫罪

烏克蘭籍補給船船長Kulemesin Yuriy(四十六歲)和貨船領航員鄧鐸華(六十二歲)早前提出終審上訴,終院五名法官昨判決指,原審法官認為裁斷被告是否觸犯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時,毋須考慮被告的心理狀態是犯了法律錯誤。終院指要將本案被告定罪,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犯案時,確知其行為會影響他人安全,或罔顧會否影響他人安全。

以此標準去衡量控方證供,終院未能確定鄧的心態是否符合此標準,其定罪不穩妥需撤銷。但Kulemesin事發前無依規則,把船靠航道邊行駛,他無可能不知其行為會對他人造成危險,故其定罪應予維持。

區院法官在一○年將Kulemesin判囚三年兩個月,鄧鐸華則囚三年,同案的內地貨船船長劉波(約卅七歲)及內地貨船領航員秦華德(約四十九歲)則各囚兩年四個月。四人在高院上訴後,劉、秦二人獲脫罪,Kulemesin 及鄧翻案失敗,但刑期亦分別減至一年半及即時釋放。二人再向終院上訴,鄧最終獲脫罪。

案件編號:FACC 6、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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