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法律界:幫襯花店最穩陣

所有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質易公約》的列明蘭花物種,其進出口、再出口及管有均受本港《保護瀕危動植物種條例》管制。法律界人士指,本地花店從外地進口蘭花再出售,店舖已承擔申領所需許可證的責任,如顧客在本地店舖購買可豁免申領,惟在網上花店違規輸入蘭花,則另當別論。

「市民網上買蘭花,好難知道個間網上花店有無申請當地出口許可證,隨時變非法管有。」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市民在本地花店購買蘭花,最好保留收據,因為日後可證明蘭花的來源。

漁護署發言人表示,如管有作私人用途的蘭花,《條例》已豁免管有許可證的要求,但如從非法途徑獲得而管有蘭花,最高可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發言人指,進口表列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2的蘭花如蝴蝶蘭和加多利亞蘭,需領有出口地有關當局發出的《公約》出口准許證;進口附錄1的蘭花如拖鞋蘭更要向漁護署申領進口許可證,非法進口蘭花最高可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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