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偷換「代名人」概念 誤導財困苦主

「債仔」找財務中介公司處理債務危機,卻無奈添債。法律界人士直指,懷疑該類公司偷換《破產條例》內「代名人」概念,從而渾水摸魚。經濟學者亦指,在欠缺監管下,該類公司容易令「債仔」誤墮陷阱。

毋須持牌 監管存漏洞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債仔」申請自願清償債務,必須找法庭認可的「代名人」,如律師或會計師等監管實施。陸估計有關公司推銷清債服務時,可能曾經以「代名人」概念誤導「債仔」,令他們甘心簽名付款。此外,陸直指,有關公司未替阿玲提供服務,卻照樣收費,根本不合理,建議可循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另因張先生已簽署合約並曾繳款,已構成「有代價文件」,相信難以追討。

「強積金中介人都有監管,但破產呢類中介業務就冇,確有監管漏洞!」中大酒店及旅遊管理學院會計及財務高級講師李兆波認為,相關中介公司目前不受監管,如有人存心「搵笨」,「債仔」隨時誤墮陷阱。他直指,中介公司職員多自稱「財務策劃」,但此稱謂根本無法律地位。

一直協助張先生的大埔區區議員余智榮表示,曾致電有關公司了解,惟對方一直「閃縮」。余認為有人有系統地誤導「債仔」,呼籲警方加強執法。

破產管理署發言人指出,從事破產呈報及債務重組的服務提供者,目前毋須具備任何專業資格或持有牌照。而署方對個別個案不予置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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