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入風雲:歧視的含義

過去討論性別和年齡歧視立法時,社會上有人反對,但只是針對這些措施的成效,以及在執行上的困難,而不是針對立法的本身,所以過去反歧視法,只是技術上的爭議,而不是原則上的爭議。

在如此多分歧的情況下,「歧視」是比較適合的用語,因為在語意上,歧視本身是不對的行為,也就是不應該做的事,所以在一般性,以及中性的行為,我們只是用上區別或分別,而不會叫歧視。

所以叫得上歧視,我們就假設了這種行為在道德層面是不對,例如針對某些少數族裔、女性以及年長的人士,用上歧視就比較合理,但同性戀在道德上就有很大爭議,就等於之前母親與同性戀的女兒唱對台,反對同性戀女兒跟另一女士同居,我個人的感受是那母親還很愛她的女兒,還希望她的女兒回心轉意,一點也不覺得她歧視她的女兒,所以我們在討論同性戀這個社會問題上,用語最好是小心一點,實實在在去討論希望達到的目的,而不要跟其他歧視的範圍畫上等號,一用上歧視兩個字,我們就大條道理去糾正,不應拖拖拉拉。

把同性戀立法在一九九一年那一點點再往前推,其實並不容易,因為再往前推,就不只是局限在性方面,而是擴展到社會層面,也就是家庭組成和婚姻的層面,這一步是非常非常的一大步,就算在西方國家,也不是許多政府可以立法承認同性婚姻、讓同性的人士組織家庭,而香港距離達致這個共識相去甚遠,社會未有接近的共識,諮詢也是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