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施政報告在周三公布了,由於房屋問題是現屆政府的重中之重,自然有不少篇幅都放在處理房屋問題上。平情而言,特首提出的增加土地方案,其實都是王道的方法,因為要提供房屋供應,首要解決的還是土地開發問題,可是這是一個長久的過程,所以也招來遠水救不了近火的指摘。
其實在這種遠水近火的討論上,還有一層的考慮,就是執行需時。公務員體系講求程序正義,而民間和來自非公務員體系的問責官員往往不明就裏,將公務員體系內的種種規矩看成是障礙,增加了政府施政的困難。而更令市民感到不耐煩的是,程序正義被看成政府施政的絆腳石,是政府缺乏效率的表現。
究竟甚麼是程序正義呢?簡單來說,就是在公事上要完成既定程序。政府做事講求程序,尤其是在今天的政治環境和氣氛下,缺少程序會予人不合理和不合法之感。程序正義本身是指資源分配和解決爭端的公平理念,凸顯在決策過程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所以,在程序正義的角度看,作出決策前要聽取各方持份者的意見和訴求,這也是香港一貫公共政策制訂時採用的方向,即從前期的研究,再向持份者接觸和諮詢,再向公眾參與,最終才作定案和立法。
站在執行的角度,這種程序正義觀有其好處,就是在「看得見的正義」這面旗幟下,可以令各方相信並接受。而且還有一個重要的意義,就是程序正義本身是一個法律概念,在以程序正義為主體的行政決策過程,本質上就是以法治作基礎的決策模式。
不要小看這法治思維的決策過程,因為當有法治元素在背後,程序執行上便會有規有矩,而且為大眾所接受。在香港的公共決策過程中,程序正義已成了公務員體系的決策指導思想。
然而,凡事都有兩面,一方面程序正義令決策更趨向制度化,另一方面程序正義卻產生了一系列的不滿,主要還是在施政效率上。正如上文所說,程序正義是要令各位持份者有「看得見的正義」,自然會花上不少時間和資源在諮詢上,少不了又要設置重重關卡,也加上了重重監察,決策成本又會增加。對來自非公務員體系的官員來說,程序正義是自行縛手縛腳的枷鎖,一些本來可以在一、兩年間便推出來的利民、便民措施,往往一拖就是十年以上,對只爭朝夕的問責官員和對目前狀況深懷不滿的市民而言,程序正義彷彿是官僚體系中的問題結石所在。那麼我們要怎樣面對和看待程序正義?對筆者而言,程序正義是必然之惡,我們不應該因效率而忽視程序,過往的事例已說明。決策上的程序正義儘管令施政決策效率下降,但我們還是同意程序正義可令決策失誤甚或營私舞弊的風險減低。
說回是次的施政報告,不少人批評沒有當下解決問題的良方,所要求的是立竿見影的處理問題,觀乎施政報告全文,筆者感到政府是認知到問題所在,只是在目前的架構底下,既要滿足程序正義又要面對群眾要求,政府的工作是兩面不討好。對筆者來說,真正解決問題在於雙方面的期望管理。一方面要令公務員體系覺得程序正義還是被尊重,只是程序上要減省和理順一下,令行政上可以有更大的空間。民間方面,也不要希望政府可以不顧一切的全速而行。至於反對聲音藉程序正義在蹉跎歲月,則又是另一個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