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港人子獲居權遭覆核

【本報訊】七十年代在英國出生的港人後代,九五年回港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惟他一○年回港申領智能身份證時,入境處指他非經常居港,已喪失中國公民身份。當事人不滿失掉中國公民資格,向人事登記審裁署上訴獲判得直,惟人事登記處對上訴結果不滿,已入稟法院要求覆核審裁署的決定。

非在港出生 且有英國籍

申請人是人事登記處,答辯人分別是人事登記審裁署及文偉聲。入稟狀指,文於七四年在英國出生,父母先後於六八及七一年赴英謀生。文於九五年取得香港身份證後,○四至一○年間未曾回港,他於一○年回港時,入境處指他連續三年不在港,又非在港出生,且有英國國籍,其父母在他出生時已定居英國,根據《中國國籍法》規定,文已失去中國公民資格,其香港身份證亦告失效。文偉聲其後向人事登記審裁署上訴,審裁署去年十月裁定,文於九五年取得香港身份證,顯示他喜歡享有居港權利,且文出生時,其父母並未取得英國公民資格,故《中國國籍法》對文並不適用。

惟人事登記處認為文取得的香港身份證,不能作為他有意居港的證據,而《中國國籍法》九七年後亦納歸《基本法》,條文指明若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他們所生子女出生時具有外國國籍,則子女們將不獲中國籍,申請人認為有關條文合用於文,故要求覆核。

案件編號:HCAL 1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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