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遭投訴奉旨自己查

教育局擬對公眾投訴學校的個案置身事外,於元旦日起在八十間學校推行一項先導計劃,由被投訴學校自行處理一切涉及校內日常運作及內部事務投訴的調查,除非涉及《教育條例》或學校管理等嚴重失誤,否則教育局一律不會介入調查,變相容許學校日後「自己查自己」。教育團體及家長團體對此齊聲反對,炮轟當局卸責,對提出投訴的學生及家長毫無保障。

按現行做法,教育局如收到與學校日常運作或內部事務有關的投訴,例如考試評分、學生獎懲等,會按投訴對象轉交有關學校或其辦學團體跟進,並要求之後向教育局提交報告或回應,當局經審視後回覆投訴人。不過,當局認為現行程序較間接和耗時,未必能有效處理問題,遂於前年成立「處理學校投訴臨時委員會」,由前申訴專員戴婉瑩任主席,就優化處理程序作出建議。

不包括員工提出投訴

當局根據委員會建議,於元旦日起在八十間學校推行「處理學校投訴修訂安排先導計劃」,根據新修訂指引初版,教育局如接獲來自家長、公眾或其他機構轉介有關先導學校日常運作及內部事務的投訴,會轉交有關學校,按校本處理投訴程序跟進調查,並直接回覆投訴人及抄送覆函副本予教育局。即使投訴人不同意轉介投訴予有關學校處理,當局亦不會介入調查。

面對家長投訴老師甚至管理層,先導學校可委任較高職級者負責調查,如投訴涉及教職員,可安排主任、副校長或校長調查;如投訴涉及校長,可安排校監或法團校董會調查小組調查。不過,修訂安排暫不適用於處理由學校員工提出的投訴。如投訴人不接納學校調查及上訴機制處理的結果,則須有足夠理據或新證據支持,才可向「學校投訴覆檢委員會」申請覆檢。

涉及教育政策者例外

相反,只有涉及教育政策如班級結構的投訴、觸犯《教育條例》如體罰、教師註冊等投訴、違反《資助則例》如開除學生等投訴、以及當局直接提供的服務如學位分配等問題,當局才會直接處理。教育局將檢討其試行情況,再研究全面落實處理學校投訴修訂安排的時間表。

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總幹事葉建源批評,新安排相變讓學校「自己查自己」,「無理由家長投訴學校,就叫學校查自己,處分自己,咁點會有公信力?」他認為教育局將處理投訴的責任推卸予學校和教師,只會加深學校與家長之間磨擦;教協將於本月十九日舉行論壇討論此事。香港家長聯會會長李偲嫣亦炮轟當局為減少工作量,對學校投訴置身事外,她認為不少學校問題必須經當局介入調查,才可達至公平、公開及公正,促請當局重新檢討修訂安排。

記者李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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