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雙非嬰種下禍根溯源

對於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建議終審法院在處理外傭居港權上訴案時,向人大尋求釋法,外間一些意見認為,外傭居港並不是關乎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完全是香港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情,其實沒有必要尋求人大釋法,這對整件事情有錯誤的理解。

立法原意 未全接納

今次律政司建議終審法院向人大尋求解釋的並不是《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問題,這方面在之前人大釋法時已經作過解釋,今次針對的條文,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是關於《基本法》的解釋,今次外傭案的官司,只是提供一個契機,讓終審法院可以重新審視人大在一九九九年釋法時所作的解釋。

人大除了針對當年吳嘉玲案的居港身份作出清楚解釋之外,還在後面加上一段,就是一九九六年特區籌委會的意見反映《基本法》原意的表述,是《基本法》解釋的一部分,但這一段落,不是特區政府當年提呈人大釋法的部分,用一個簡單的例子,就是特區政府當年向人大問了一個問題,人大給了一個答案,但卻買一送一,多給了一個附加答案,這個附加答案是不是答案的一部分?

從普通常識來看,這當然算,因為人大的解釋全文,當然是解釋的整個部分,由第一個字到最後一個字都是。但普通常識還普通常識,法律程序還法律程序,尤其是終審法院在二○○一年判莊豐源案時,並沒有接納人大在九九年釋法最後那一部分,也就是沒有考慮立法原意,結果就為雙非嬰兒問題種下禍根。

對於雙非嬰兒和外傭居港權的問題,在一般人的認知中好像是很清楚,首先,《基本法》在起草時,基本上在許多範圍內都參照當年的實際情況,因為香港前途談判開始,就是維持香港市民生活方式不變;要維持生活方式不變,最佳保證就是維持制度不變。

再度檢視 解決矛盾

因為要回應當時的民主訴求,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會以循序漸進的方式來發展民主,但其他非政治、非民主相關的社會制度,就悉如舊章,盡量不變。所以,當年港英政府對香港永久居民的規定非常清楚,外傭居港,不符合通常居港的條件,由外傭來港的第一天,港英政府就沒有意願讓她們永久在港居留,雙非嬰兒也是如此。如果起草《基本法》時,大前提是維持生活方式和社會制度不變,那《基本法》又焉會無中生有,讓外傭和雙非嬰兒變成香港居民?如果嫌這個認知太過粗略,不妨參考一九九六年籌委會的意見,那就有相當的文字記錄清楚,而人大在九九年釋法時,也是指出這一個簡單的邏輯和事實。

如果香港終審法院是考慮這個事實,二○○一年就不會有這樣的判決,政府當時可能覺得雙非嬰兒的數字不會太多,也不想再讓香港陷入政治爭拗,就讓這個矛盾繼續存在。但在個人遊政策推行之後,雙非嬰兒人數大幅上升到每年幾萬人,對香港構成非常沉重的壓力,特區政府於是利用外傭上訴到終審庭的機會,希望終審庭再檢視一下人大在一九九九年釋法的全文,最後提及一九九六年有關立法原意那一部分是不是原來釋法的一部分。

從以上的分析可見,如果終審法院確認是其中一部分,原來遺留下來的矛盾就得到解決;如果終審法院可以自行決定,其實也不一定要提呈人大再確認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