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釋法解決居港權乃治本之道

律政司建議終院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確定一九九九年人大就「吳嘉玲案」首次釋法時,指一九九六年特區籌委會的意見反映《基本法》立法原意的表述,是否《基本法》解釋的一部分。這一舉措,不會影響本港的司法獨立,更不是所謂司法界面臨「暴風雨」,相反對完善法治機制、落實好《基本法》具積極意義。提請人大釋法具有迫切性,是徹底解決嚴重困擾本港的居港權問題的治本之道。

終院判決 影響深遠

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的「吳嘉玲案」,是回歸後第一個居港權案,終審法院裁定港人所有內地子女可享有居港權,引發了可能釀成一百六十多萬內地移民湧港的危機。同年六月二十六日人大第一次釋法,指在出生時父或母都未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沒有居港權,化解了迫在眉睫的人口危機。○一年七月的「莊豐源案」,終審法院卻裁定父母皆非港人者,只要在港出生就可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權,是次判決迄今令十九萬雙非子女在港誕生,對香港醫院的婦產科、母嬰健康院以至人口政策和社會福利造成嚴重衝擊。

外傭居留權訴訟是律政司建議終院提請人大釋法的切入點,終院的判決影響深遠。目前約有二十九萬名外傭在港工作,若外傭勝訴,合資格申請居留權的人數難以估計,將為香港帶來嚴重的人口危機,對香港各項福利、教育、醫療、公屋和人口政策都帶來巨大衝擊。分析指,一旦數十萬外傭有資格申請居留權,中長期而言,政府首次需增加一千三百八十二億元公共開支,其中每年經常性開支約增加二百三十七億元,失業率將推高至百分之十。因此,律政司建議終院提請人大釋法具迫切性,雙非嬰和外傭居留權問題若不徹底解決,香港勢必陸沉。若終院接納律政司的建議,有助從根本上解決包括雙非案、外傭案在內的居港權問題。

人大解釋 高於法院

對《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有關永久性居民的規定,九六年八月十日籌委會提出實施意見,九九年六月人大第一次釋法時明確表示,該實施意見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人大六‧二六釋法已經成為《基本法》的有機組成部分,亦成為香港特區憲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一年七月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中卻以「外來文件」來看待該立法原意,認為沒有法律約束力,並另按字義解釋來判決。終院還以根據籌委會的意見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確認制訂的《入境條例》有關條文牴觸《基本法》而宣告無效廢除。終院在「莊豐源案」判決翌日,人大法工委負責人喬曉陽已公開指出:「該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有不盡一致之處。」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設立了三種法律解釋機制:第一款規定人大常委會對整部《基本法》都擁有解釋權;第二款規定人大授權特區法院對「自治範圍內條款」自行解釋;第三款規定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或與特區關係且影響案件的判決,在作出終審判決前要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

因此,人大釋法不僅反映中央乃香港司法權權力來源,而且是「一國兩制」下香港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解決雙非嬰、外傭居留權難題,歸根結柢要承認人大釋法的憲制權威,人大解釋高於香港法院的解釋,這是「一國」主權的體現,也是香港法治必須遵守的原則。香港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不能凌駕於人大憲制權力之上,此點關乎「一國」原則,不容動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