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轟傷殘津貼審批準則過時

【本報訊】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今日舉行公聽會,邀請六十七個團體表達社會福利署公布的傷殘津貼執行機制檢討意見。關注傷殘津貼檢討聯席批評現行審批準則過時,認為把嚴重殘疾程度與完全喪失謀生能力掛鈎是不切實際及荒謬;而香港人權監察亦批評該做法對殘疾人士不公平,要求將「喪失百分百賺取收入能力」的審批準則剔除。

申訴專員公署○九年曾發表調查報告批評社署審批傷殘津貼準則模糊,社署其後聯同多個政府部門組成工作小組跟進建議,社署早前向立法會提交文件簡報檢討結果,提出六項建議包括修訂醫療評估表格、定期查核個案、修訂員工指引等,但未有將嚴重殘疾與喪失百分百賺取收入能力脫鈎。

關注傷殘津貼檢討聯席昨批評,傷殘津貼有關嚴重殘疾的定義,仍是沿用四十年前《僱員補償條例》中以喪失百分百謀生能力的準則,嚴重落後過時,不少殘疾類別例如器官殘障或發展障礙等已非條例所涵蓋,有末期腎衰竭病人及多發性硬化症患者,便因醫生指他們沒有明顯傷殘或沒有喪失百分百賺取收入能力,而拒絕批出傷津。

香港人權監察亦批評社署檢討結果是新瓶舊酒,仍保留過時的定義和醫療模式,以謀生能力釐定傷津準則的做法對殘疾人士不公平,認為殘疾所引致的特別需要與謀生能力不存在必然關係,部分殘疾人士例如單肢人士生活上亦有不少困難,質疑以謀生能力作為審批準則是蓄意漠視他們的需要。

促剔除「喪百分百賺錢能力」

兩個團體均促請當局剔除以喪失百分百謀生能力作為審批傷津的準則,改善現有以純醫療角度的審批準則,加入其他考慮以評估因殘疾而引致的特別需要,並應統一各政府部門對殘疾的定義,以減少混亂、歧視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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