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資方「裝個窿畀你踩」

【本報訊】審裁官在案中以勞資雙方沒有簽署書面合約為由,拒絕楊美儀的追討。有法律界人士認為,現行《僱傭條例》與其他相關法例有矛盾,認為判決有商榷餘地,更有意見認為《僱傭條例》存有漏洞,讓無良僱主可「偷雞」。

電子紀錄 可當合約呈堂

律師梁永鏗表示,一般的定期合約若當中沒有列明解約條款,理論上對僱員是「着數啲」,因僱員若被提早三個月終止合約後,一直未能覓得新工,僱主有機會需賠足三個月。而根據《電子交易條例》,以電子紀錄形式表達包括電郵,可作為呈堂證據並承認為合約,除非電郵中有列出簽名位置或表明會以簽名作實,否則雙方在電子紀錄上同意的條款已可視為一份合約。他指,審裁官引用的《僱傭條例》卻與此條例「有少少矛盾」,但由於兩條法例並行,不可互相凌駕,此等情況「可有官司打」。

律師黃國桐則指,現時不少交易是透過電郵形式進行,屬於以文字書寫成的證據。在此案中只要僱主給予僱員簡單簽署一封聘書,所有電郵中的內容便可視作聘用條款,認為今次明顯是資方「裝個窿畀你踩」。由於電郵一般不可簽署,他指如雙方意見合一,便達至合約的精神,《僱傭條例》則要求雙方簽名,便可給予僱主很大的漏洞「偷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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