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案發還續審 陳志雲未甩難

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嫌貪污一案峰迴路轉,原已無罪釋放的陳志雲,昨日變回被告。上訴庭三名法官昨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原審區域法院法官潘兆童裁定陳志雲及叢培崑無罪的判決,將案發還區院續審,以重新決定兩名被告聲稱有「合理辯解」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上訴庭准許兩名被告各以現金十萬元擔保外出,案件排期下月十八日在區院提訊。

與叢培崑准各10萬元保釋

已轉投商台擔任行政總裁的陳志雲昨日有到庭聽判,當他聽到上訴庭宣布律政司上訴得直時即面色一沉,神情凝重,沒有和身邊的王喜和叢培崑交談。兩名被告其後獲准各以現金十萬元擔保外出,並須在離港前的廿四小時通知廉政公署回港日期和行程。

代表陳志雲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其後在會議室向他們講解情況,陳志雲的神情才顯得稍為輕鬆,眾人逗留約一小時後離開。商台發言人稱,陳志雲繼續如常上班工作,暫時沒有任何影響;由於案件司法程序未完結,故商台對此無回應。

案情顯示,陳志雲未經無綫批准收取前助手兼經理人叢培崑十一萬二千元,作為他於○九年十二月卅一日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中,與黎耀祥演出《志雲飯局》的報酬。原審法官裁定陳當晚以藝人或名人身份演出,其演出沒影響無綫事務或業務,反而對無綫有利,故不構成代理人收受利益罪。

原裁決偏離爭議 牴觸常識

不過,上訴庭昨直指這些說法不但偏離案件爭議焦點,且和普通常識有牴觸,更非實際和合理處理方法。上訴庭指,代理人行事時的身份並非該罪行元素,雖然陳主要職位是無綫的業務總經理,亦無責任在幕前演出,但若他當晚拒絕演出,無綫可能以其他節目替代,或影響到無綫和奧海城的合約關係,對當晚直播收視率有舉足輕重影響。

上訴庭稱,陳無作證講述他接受利益時的意圖,外人只能根據環境證據及因素作推論。任何合理人士在理解事件整體情況後,必然得出的結論是陳當晚演出和無綫業務有關,也必會影響到無綫業務,法例亦無要求代理人的行為會對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帶來不利。

上訴庭指,代理人收受利益罪的三個抗辯理由包括「合法權限」、「合理辯解」和「許可」,原審裁定無綫「默許」陳收款屬「許可」是錯誤的,兩被告沒有「合法權限」和「許可」這兩個抗辯理由。至於「合理辯解」,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只就有關環節作簡短分析,未有將全部有關證據列出,上訴庭不能在現階段處理涉及的事實爭議,故發還區院續審。上訴庭並指示原審法官要列出和「合理辯解」有關的事實因素,並決定該抗辯理由是否成立。

上訴庭裁決重點

1.原審法官裁定陳志雲當晚以藝人或名人身份演出,但代理人行事時的身份並非罪行的元素。

2.原審法官裁定陳志雲當晚演出不會影響無綫的事務或業務,但任何合理的人在理解事件整體情況後,必然得出的結論是陳當晚演出必會影響到無綫業務。

3.原審法官指陳志雲當晚演出反而對無綫有利,但法例無要求代理人的行為對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帶來不利。

4.原審法官裁定無綫「默許」陳志雲收錢演出及因此有「許可」作抗辯理由,但「默許」不等於法例的「許可」。

5.兩名被告沒有「合法權限」和「許可」這兩個抗辯理由。

6.原審法官裁定兩名被告有「合理辯理」這個抗辯理由,但他只是作出簡短分析,未有列出全部有關證據,上訴庭目前不能處理,發還區院續審。

案件編號:CACC 10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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