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價差額當佣金舉證涉賄不易入罪

【本報訊】林奮強早前在電台自爆為鼓勵地產代理落力賣樓,提出差額可作代理額外佣金事件,令外界質疑他可能因提供非法回佣而觸犯防賄條例。有法律界人士稱,單單就林奮強向代理提出以差額當作佣金的言論,未必構成觸犯防賄條例,因必須證明林事先知道代理所屬公司禁止員工收取額外佣金,或林是在要求代理隱瞞收取佣金的情況下提出有關建議,才算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任何代理人提供任何利益,令該代理人優待或虧待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事,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為,林奮強即使承認曾向代理提出以差額當作佣金,仍必須證明他事先知道代理所屬公司禁止員工收取額外佣金,或他曾要求代理向買家或代理所屬公司隱瞞收取額外佣金一事,才構成觸犯防賄罪,但一般較難取得證明。即使該建議只屬口頭性質、林仍未向代理繳付佣金或遭代理一方拒絕建議,亦已觸犯法例。

如夾口供則妨礙司法公正

熟悉廉署運作人士亦認同,廉署可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進行調查,至於林奮強聲稱將佣金差額捐予慈善機構是否違法,則要諮詢律政司意見;由於林奮強指是將佣金差額捐予中原慈善基金,惟中原則指從不接受客戶直接捐款,故廉署亦會調查林與該名代理是否在交易前已有相關協議,或是事後才稱有此協議「夾口供」,有否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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