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五條私煙房署叮走獨居翁

五條私煙「叮」走公屋戶!一名獨居長者早前因被海關在公屋單位搜出五條自用私煙,被罰三千元之餘,事後竟接獲房屋署發出「遷出通知書」勒令搬出,變相一罪兩罰,連上訴也「無情講」。事件帶出房署一旦發現公屋住戶管有自用私煙或盜版物品,只要被定罪,隨時會遭房署終止租約。有公屋租戶擔心,一旦家人在單位內犯法,隨時面臨收回公屋單位,全家失去安身之所。法律界人士狠批房署做法欠缺「情、法、理」;關注房屋發展團體直斥,房署需檢討有關不合理規定。

今年三月,在葵涌邨獨居五年的六十九歲楊忠,被持搜查令的海關關員搜查單位,其後關員在其家中床櫃,搜出五條私煙,雖然他即時解釋私煙是自用,但隨後亦被檢控管有未完稅香煙,罰款三千元。楊伯以為事件告一段落,豈料今年六月,他突然收到房署遷出通知書,直指要終止租約,令他大為震驚。楊伯曾於九月向房委會上訴,惟最終敗訴,「我依家成日都冇胃口,瞓又瞓唔着!」楊伯嘆道。

「我知買私煙係唔啱,但我都冇幾多年命,點解要嚟搞我?」楊伯表示,房署勒令他於本月內搬出,但因他正申請司法覆核,相信「死線」仍可推遲。但楊伯坦言,年輕時因工作過勞而患上精神病,至今仍需定期往東區醫院覆診,擔心司法覆核一旦失敗,或需搬往屯門的臨時收容中心,屆時要長途跋涉覆診。

居民多不清楚有關規定

楊伯的個案令人關注公屋租戶一旦被定罪,將面臨一罪多罰,除要接受原先控罪的刑罰,更要被收回單位。原來房署資料顯示,若屋邨租戶「利用出租單位作非法用途」被定罪(例如管有私煙或盜版物品、非法賭博等),房委會會根據租約條款終止租約。除非房署確定在戶主不知情下,住客以單位作非法用途,房屋署才會以扣分制處理。而海關發現有公屋單位涉及私煙活動,亦會在案件審結後通知房署。

就房署一罪多罰的做法,記者走訪葵涌及大埔區內多條屋邨,居民大都不清楚有關規定。不少住戶對楊伯的個案均表同情,更有人認為房署「麻鷹唔管,管雞仔」,同樣居於葵涌邨的陳先生說:「哇,咁如果我老婆買咗幾個『老翻』袋,咪分分鐘搞到個單位都畀人收埋?」

錯誤理解 脫離常理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狠批,房署對租約精神錯誤理解及脫離常理,「利用單位做『非法用途』,指嘅係用單位做毒品倉、淫竇之類!」黃指,法庭已證實楊伯的私煙為自用,並非販賣用途,因此房署迫遷並不合理,「如果以房署嘅邏輯,戶主如果見到個仔用電腦下載咗犯法嘢,為保住間公屋,咪要大義滅親?」黃認為房署超出法理情,兼屬雙重懲罰,質疑做法無限上綱。

公屋聯會主席王坤表示,房署需要檢討有關條款,「事主畀法庭判完已經受到應得懲罰,但依家房署又收番個單位,係雙重懲罰!」他認為可能因現時公屋輪候冊名單過長,令輿論批評房署管理不善,該署為求自保而變得矯枉過正,擔心未來房署或會繼續收緊準則。

楊伯上訴 維持原判

海關發言人指,不評論個別個案,根據《應課稅品條例》,任何人若處理、管有、販賣或購買私煙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兩年,並留有案底。房署發言人表示,楊伯違反租約而被該署發出遷出通知書的上訴聆訊已於今年九月十七日進行,上訴委員會經審慎考慮後,決定確認遷出通知書,租戶需交還單位。楊伯沒有向職員透露有精神病紀錄。而署方沒有相關被終止租約個案的統計數據。

圖:甘偉倫、李西全 

文:陳潤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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