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執法漏洞 政府束手

【本報訊】一九九一年之前,《城市規劃條例》並無賦予港府執法權力,可向違例發展的項目作出檢控。自一九九一年修例後,港府雖可向違例項目採取執法行動,但新例不足之處是只適用於修訂條例生效後的法定圖則,即「發展審批地區圖」(DPA)涵蓋的地區及取代DPA的「分區計劃大綱圖」(OZP)所涵蓋的地區。有環保團體指,由於修例後才引入「發展審批地區圖」(即中期圖則),而修例前已有的圖則屬較高規格的「分區計劃大綱圖」,包括大嶼山南岸等,港府無法將當年的法定圖則降格後再升格,他承認有關漏洞已在環保界討論逾卅年,促港府盡快堵塞漏洞。

《1991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通過後,任何未有法定圖則涵蓋的地區,城市規劃委員會先為選定地區擬備「發展審批地區圖」,即中期圖則,初步將用地制訂中期規劃管制與發展指引,為日後升格為「分區計劃大綱圖」做好前期準備。除非發展項目取得所需的規劃許可,否則進行違反DPA規定的發展項目,即屬違例發展,規劃事務監督可採強制執行行動並檢控,但不適用於修例前已存在的規劃圖則。

「先破壞後發展」逼讓步

環保團體「綠色力量」科學及自然護理總監鄭睦奇指出,正因為港府無權規管修例前的規劃圖則,近期接獲不少舉報,指此類用地出現堆填或伐木等破壞環境活動,比三年前急升三、四成。他質疑有人覷準法例漏洞,在有關用地「先破壞、後發展」,以提高港府批准改變土地用途的機會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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