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特首覆核案 兩人判付訟費

【本報訊】梁振英今年三月當選行政長官後,立法會議員何俊仁及梁國雄於今年七月梁振英上任後,分別以候選人及選委身份申請司法覆核,以梁振英涉嫌就僭建問題作失實聲明為理由試圖挑戰選舉結果。不過高院早前指何已同時提出選舉呈請,再申請司法覆核是濫用司法程序,不受理兩人之申請。高院昨日更頒發訟費命令,判兩人需支付梁振英一半的訴訟費用,但未有透露具體金額。

法官林文瀚昨在判詞指,雖然案件只涉及是否給予何俊仁及梁國雄司法覆核許可的問題,但情況的確有需要梁振英派律師到庭陳詞。

需付梁振英一半訟費

最終何、梁二人被判敗訴,故二人應負責梁振英一方的訟費。綜觀所有因素後,法官認為二人要支付梁一半訟費。對於梁國雄指如要他付訟費,可能會令他破產,法官認為並不構成免責理由;不過法官補充,如梁振英因訟費問題申請將梁國雄破產,法官會認為有關做法是不明智。

案件編號:HCAL 83、8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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