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自我感覺良好,標榜「公信第一」的《明報》,以下三濫手法誹謗東方案,高院原訟庭裁定東方勝訴,判《明報》賠一百八十萬元,但上訴庭竟將賠償額大幅調低至二十萬元。東方為要討回公道,上訴至終院,終院雖然認為賠償額確實偏低,仍維持上訴庭的判決。
如此判決,對正義傳媒既被誹謗又遭大幅調低賠償,無疑造成「雙重受害」。事實上,毋須專家學者指出,如此判決,確是對社會傳遞了非常壞的訊息,只要付出微小代價,便可以公器私用,誹謗、抹黑、誣衊他人,「知難而有備,乃可以逞」;如今倒是「知誹謗而有備,乃可以逞」,誹謗他人也不過罰二十萬,對一個集團,認真濕濕碎,哪怕繼續「誹謗第一」下去!
作為獨立的司法機構,應有《淮南子》所說的:「賞善罰暴者,政令也;其所以能行者,精誠也。」簡言之,賞善罰惡是政治上的法令;但政令之所以能夠推行,靠的就是精誠的人心。
事實也的確如此,法令再嚴明,也不會自動推行,一定要有精誠所至的精神去推動才能施行其道。東方既被誹謗,復遭大幅度調低賠償,造成「雙重受害」,司法的公平公正公義云乎哉!政府常強調香港是「法治」之區,然見微知著,司法的判決令人覺得其未能做到「信以行義,義以成命」,信用是用來推行道義的,而講道義是為了完成使命;不知道信用在哪裏,道義就無法樹立。既然「反中亂港有賞」,香港至今亂成一片,人心如何會真正回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