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二○○八年藉報道「香港拉登」馬照聲的消息誹謗《東方日報》,被高院原訟庭裁定罪名成立,判賠一百八十萬元。豈料上訴庭莫名其妙將賠償額大幅削減九分之八,減至二十萬元;終審法院雖認為更改後賠償額確實偏低,卻認定「並無違反法律原則」,維持上訴庭之判決。如此定案,對東方報業集團確實不公平!
很簡單,如果上訴庭將一百八十萬元賠償額減到二十萬元「並無違反法律原則」,難道高院原訟庭裁定的一百八十萬元賠償額就「違反法律原則」嗎?既然沒有違反,為甚麼不按原訟庭訂的賠償額?所以,終院的裁決存在邏輯上的矛盾!
更為嚴重的是,當今香港社會日益泛政治化,文革式的「扣帽子,抓辮子,打棍子」無日無之。國民教育被誣為「洗腦」,新界東北發展規劃被說成「割地賣港」,特首梁振英被標籤為「大話精」,誹謗氛圍愈來愈嚴峻。在這種背景下,終審法院認可了上訴庭大幅減低《明報》誹謗賠償金額的裁決,等於給潛在的誹謗犯罪者一個「鼓勵」訊息:放心誹謗吧!你們只須付出很低代價!受害人告你們,就算贏了官司也輸訟費,比害人者還要傷!
香港作為法治社會,竟然出現懲善護惡的判決,說明殖民時代的價值觀仍在起作用,正義輿論重鎮仍受針對,這算「回歸」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