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允執達吏「動武」

【本報訊】執達主任昨日在中環滙豐銀行總行地面廣場進行清場,被佔領人士質疑未按程序處事及使用過分暴力,但有法律學者認為,情況特殊,執達主任未必需如處理一般租務糾紛般,先通知訂下期限再強制執行命令,法例上亦容許他們使用適當武力清場。

而佔領人士在法庭頒令的限期屆滿後仍然未離開該處,則可能已經構成藐視法庭罪,但仍需視乎法庭命令的細則而定,並須由原告一方向法院提出。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稱,按現時程序,執達主任在處理一般租務糾紛時,未必會在首次到場便採取強制行動,一般會先與被告一方訂下期限,但今次佔領中環行動性質較特殊,認為執達主任即使直接採取行動亦沒有違反規定,他們亦有權採取適當的武力以執行命令,包括抬走佔領者,而警方在事件中只屬協助角色,故毋須參與清場行動。

佔領者涉藐視法庭

他又認為,佔領者在上月限期已過仍未離開,有機會構成藐視法庭罪,但需視乎法庭命令中的細則而定,並須由原告人即滙豐銀行向法庭以民事途徑入稟,法庭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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