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控《明報》誹謗 終院開庭審理賠償金

【本報訊】《明報》在○八年報道「香港拉登」馬照聲之消息,在其報章刊登誹謗《東方日報》及其管理層(以下合稱東方)的內容,東方控告《明報》誹謗,並先後在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勝訴,但上訴庭卻將原訟庭判定的賠償金大幅調低,東方昨就案件進行終審上訴。東方的代表大律師陳詞指出,上訴庭調低賠償額沒有實質理據支持,案件今日續審。

《明報》在○八年四月十日,刊登一篇關於馬照聲示威的報道,相片清楚拍下馬照聲誹謗東方的橫額內容,東方遂控告《明報》的東主明報集團有限公司、出版人明報報業有限公司及總編輯張健波誹謗。原訟庭下令《明報》賠償一百八十萬元,但上訴庭下調至二十萬元。

唐明治:法律責任與馬照聲相若

代表東方的資深大律師唐明治昨向終院陳詞稱,除非誹謗言論非常荒誕,否則法庭不能假定言論無人相信,馬照聲犯罪及被判監,已是多年以前的事,讀者未必會有印象,《明報》的報道更引述馬照聲自稱被屈,且語帶同情。因此,上訴庭並無有力的理據,以馬照聲是惡名昭彰的罪犯為由,便結論無人會信他的說話,並進而調低給東方的賠償額。此外,唐明治又說,《明報》覆述馬照聲的言論,法律責任應與馬本人相若,上訴庭指《明報》沒有在報道中確認馬照聲的誹謗言論,不能視為減低《明報》責任的理由。

案件編號 FACV 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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