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主要官員須待中央同意

【本報訊】麥齊光突然辭去發展局局長一職,政府聲明用字為「提出辭任」,未有交代特首梁振英是否已接納其辭職,此舉料因按《基本法》規定,主要官員任免要先待中央政府同意,在中央未有公布前,港府能說的不多。而按問責制指引,問責官員辭職,要像一般打工仔給予政府一個月通知,或支付相等於一個月薪金的款項代替通知,但若雙方同意,也可隨時解除聘用合約。

《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報請中央任免,若有官員辭職,需先向行政長官提出辭呈,如行政長官原則上接納,便會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議免除該名主要官員的職務。在中央人民政府同意後,特區政府便會接納該名主要官員的辭呈,並根據聘用合約條款終止其聘用。

故此,麥齊光辭職,但中央未有任何宣布前,梁振英能講的不多,同時也解釋了為何政府針對這件大事的聲明僅得寥寥五句,除交代的麥齊光「提出辭任」外,便是即時起由作為麥直屬上司的財政司司長處理發展局局長工作,並無交代梁是否已獲接納麥的辭職。

問責官違約 政府可索償

按問責官員守則,若官員涉及嚴重違反聘用合約,政府可考慮就損失提出法律訴訟,或就遏止違規情況而發出禁制令。對於主要官員在任內所觸犯的任何違約行為,即使是任期已屆滿,也無損政府採取任何行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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