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年代,我當政府醫官,有資格申請房屋津貼,但沒有申請。我與父母同住,地方雖不大,但可能由於惰性使然,不願意遷出老家「自立門戶」。父親離世後,作為長子,我更是再沒遷出的理由。
當時跟我想法相近的同僚不多,大多認為應得津貼不取白不取!部分如我一樣居於自家物業,卻仍然申領房屋津貼租房居住,以便騰空自家物業出租套現。更有申領房屋津貼,租房供親朋戚友居住,在單位內放點個人物件,以便被抽查時訛稱自用。後者不論有沒有向親朋戚友收取租金,已屬違規。
部分與同僚合作購入大廈上下層同一單位,對調租予對方,透過申領租金津貼償還樓按。此安排表面沒有違規,但若然合作二人的隱藏意願,是自己名義上租住的單位實質上由自己擁有,並就此簽下秘密協議,授權名義租用單位一方,全權處理其租住單位事宜,包括把單位出售,便有用自己擁有物業騙取津貼之嫌。
部分以有限公司名義買房,隱藏實質業主身份,找來「信得過」人士當持股人,然後由持股人簽下授權書,把物業一切權益授予隱藏的實質業主,以便實質擁有物業的公務員向政府訛稱租住該物業,騙取津貼。
當年,房屋津貼是供較高級公務員租房,明文規定非買房津貼。而且,不得用津貼租住自家或親屬的物業。我雖然覺得這些規定對選擇居於老家或自家物業的公務員不公平,但始終沒有花工夫鑽制度空子。反而,用盡力氣為發不了財的「傳染病」沉醉。戇直決定沒有為我帶來任何有形回報,三十年後,回首前塵,卻有新的領會:不斤斤計較眼前利益,往後就是海闊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