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任地盤散工的「踢拖男」涉嫌在唐樓梯間強姦一名六十三歲婦人,案件早前於高院開審,陪審團昨經過四個多小時退庭商議後,以五比二大比數裁定被告的強姦罪名不成立,但一致裁定其企圖強姦的交替控罪成立。辯方求情指被告當時因酒後亂性而犯案,又指現場燈光昏暗,他誤以為事主只有卅多歲,並非刻意對長者不敬或有意羞辱長者。法官把案件押後至今日判刑,並表明會以監禁七至八年作量刑基準。
被告歐陽良炫(四十一歲)被控於去年五月廿七日在紅磡啟明街唐樓梯間強姦女事主X。
被告的六十多歲父母昨亦有到庭,聞判後被告仍表現冷靜,但被告母親則激動落淚。
辯方求情稱,被告從福建來港,曾在九四年因違反逗留條件及○六年因普通襲擊被判罰款。
辯方又指,被告已婚,育有一對分別七歲及十五歲子女,被告在○一年來港後任地盤散工,月薪約一萬元。辯方又指被告為人孝順,此次是犯了品格以外的罪行。
X早前出庭作供時曾稱,案發時兩人在梯間相遇,被告突然按下她脫其褲並以手指挖其下體,但她看不到被告曾以陽具插她下體,被告離開時亦留下一對膠拖鞋。
案件編號:HCCC 40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