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聲譽 應賠顧客損失」

【本報訊】女報販銀行內遇劫,存款盡失,究竟損失責任屬誰?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在法理上銀行毋須負責,但道義上應賠償顧客損失。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道理上銀行職員點算鈔票,並不代表已收下款項,因為銀行必須點算清楚鈔票數目,以及確定鈔票真偽,發出收據後才算完成交易,因此毋須賠償顧客損失。

雖然銀行在法理上毋須負責,但陸偉雄認為,劫案發生於銀行內,銀行有責任確保顧客安全,若果銀行有疏忽,相信不會為了區區幾萬元破壞商譽,應該賠償顧客損失。假如銀行拒絕賠償,客人難以循民事追回損失。

香港銀行業僱員協會幹事余少華指,今次屬個別事件,難以判斷損失誰屬。不過,銀行購有保險及講聲譽,估計會負起數萬元損失。如銀行遇劫,職員首先要確保生命安全,其次是盡量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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