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入風雲:適當懲處 不妨討論

本欄的評論,是盡量做到客觀公平,以事實為據,就以年前民主黨的甘乃威事件,本欄都認為甘乃威完全是處理私人事件,就算真的有向女助手示愛,也是關乎其個人行為,根本毋須勞師動眾,要立法會去介入調查,而就算立法會查,也不會查出甚麼結果。

對於今次梁振英在山頂住宅有六處僭建,如果只是一位普通香港市民,根本不會是大問題,因為根據現時政策,僭建不是刑責,有關業主只需要把僭建物拆去還原,就了其事。但梁振英作為候任特首,公眾有很高的期望,就算是無心之失,也是過失,理應道歉及受罰,但就不能處處無限上綱,事事以辭職落台為結束。

真的要挑錯處,人人也不能幸免,哪個政治人物是完美,就算是泛民議員,真的要挑,何嘗沒有可議之處。總而言之,錯也得分開輕重,真的犯下最嚴重的過失,要求落台也是合理,但如果是家中有僭建物的程度也要落台,那全港的議員和官員真的將上落如走馬燈。為政為人,都不應嚴以律人,寬以待己。客觀存在也有一個尺度,作為候任特首,公開承認錯誤,並且致歉,已經是一種政治懲罰。

梁振英對事件,已經交代得非常清楚,有兩處是自己改建,因為規模細小,他原先認為不屬僭建,而事實上,有關的條例是比較模糊,而近一年也有收緊,對於這些作為,錯了就是錯了,至於其他四項,是買入屋宇時已經存在,梁表示不知道屬於僭建,而向來也是公開,事情就是這樣,信與不信,自行判斷,而嚴重性有多高,甚麼是適當懲處,大家不妨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