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勝訴 未服刑可參選

【本報訊】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及其助理黃軒瑋,早前司法覆核《立法會條例》禁止有刑期未服人士參選的規定,結果勝訴。法官林文瀚昨日補頒判決理由,指臨時立法會在九七年通過條例時,受到政府誤導,以為條文只針對逃犯企圖參選的情況,沒考慮到保釋等候上訴之人士,而且條文對市民參選權的限制,超過社會需要,因此裁定它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法例帶誤導性

法官在判詞中表示,港英時代,法例只限制被判監三個月以上、又未服刑的人才不可參選。回歸後特區政府提交現時的條例草案予臨時立法會審議。法官指出,當時政府給予臨立會的草案備忘錄,只指出條文僅旨在防止有逃犯成為議員。

法官指現在回看,可明顯看出上述備忘錄其實是帶有誤導性,條文除了阻止逃犯外,亦阻礙了如本案兩名申請人般的保釋等候上訴人士。雖然法官強調,他並不是指控政府蓄意誤導臨立會,但從臨立會紀錄可見,議員當時確是受其影響,沒考慮到法例對保釋人士的影響便通過法例。

法官指出,雖然參選權並非絕對不可限制,但據人權案例,限制程度不可超越需要。律政司方面指政府要確保市民對立會和選舉的信心,並確保議員能履行職責,對此法官雖無異議,但就質疑措施是否需要如此嚴苛。

法官指以現時香港情況而論,參選人如被判監,公眾必定會知道,選民自會考慮並作出抉擇。

現行法例會令有意參選人士在刑法外,受選舉法例額外阻嚇,有違公正原則。

案件編號: HCAL 51,5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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