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壹週刊》發行商罰萬元

【本報訊】有逾百次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案底的壹傳媒,旗下在港有售的台灣《壹週刊》多次刊載不雅物品而無妥善包裝並附上警告告示,有關發行商昨在東區法院承認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裁判官基於被告「初犯」,輕判罰款五千元,該發行商另承認發布內含不雅內容的台灣雜誌《明周娛樂》,另再判罰款五千元,兩項罰款共一萬元。

當局於早前發出傳票,控告被告勤力德報紙雜誌發行有限公司於今年一月廿七日,在港發布於今年一月廿六日出版的第557期《壹週刊》(台灣版),其中標題為「迷韓報-變臉旺運申恩慶回春露酥胸」,以及「XY檔案-cosplay女王一夜情破300人」的特寫屬不雅,但該雜誌沒有依例以透明膠袋包裝及印上警告告示。

另一傳票則指,被告於今年一月四日,在港發布一本名為《明周娛樂》的台灣雜誌,其中標題為「外型像E.T.幹掉史考莉魯妮龍紋身的女孩超駭」的特寫亦有女性裸體照,屬於不雅物品,但沒依例在封面封底印上警告告示。

被當「初犯」 引起爭議

被告昨派出代表認罪,但沒有作求情陳詞。裁判官指考慮到被告無案底及認罪,判被告每張傳票各罰款五千元,共罰款一萬元。

台灣《壹週刊》的發行商多年來在港屢次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但其發行商昨竟仍可因「初犯」獲輕判,引起爭議。該刊物的原發行商德記書報(發行)有限公司於○三年累積了九次案底後,於○四年改名為勤力德記書報發行有限公司,繼續發行含不雅成分的台灣《壹週刊》,該刊物其後再改由被告在港發行,但不論名稱或公司的改變,有關公司在犯案期間都由同一男子擔任董事。

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委員葉興國直斥說:「你幫佢發行,應該知道佢有案底,無得話係咁轉發行商就可以由輕罰起……積犯都係罰五千蚊,根本起唔到阻嚇作用,(台灣《壹週刊》)下次換個發行商,又可以五千蚊起步,攞個新商業登記都係二千幾蚊,咁就變成無案底真係抵。」

葉指,早前的檢討報告未有明文引入累進式罰款,如今再發生換發行商避重罰事件,當局應積極考慮向屢次被定罪人士加重罰則,更應以犯事刊物作量刑基礎,只要是同一刊物,無論發行商是誰,也應以累進式罰款判罰。

案件編號:ESS 11483、1157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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