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促涉案者遷走賠償
入稟狀指,原告是鄧同福堂的司理,而鄧同福堂則是元朗逢吉鄉妙覺園的註冊業主,被告是一些身份未明的人士,被告未經原告的同意,在前年起佔用妙覺園的土地,令原告蒙受損失。原告要求高院頒令,禁制被告霸佔妙覺園的土地,並要被告離開及賠償原告的損失。元朗逢吉鄉妙覺園,於九四年被列為三級歷史建築,當中設有一個十九世紀抗英犧牲新界鄉民的義塚。一八九八年,清政府被迫與英國簽訂條約,將新界租借給英國,新界鄉民於一八九九年反抗英軍接管新界,與英軍血戰,錦田鄧同福堂負責殮葬遺體,並於祖堂的果園內設立公墓。
案件編號:HCA 102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