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機及頻密度可作抗辯理據

【本報訊】普羅市民在網上拍賣物品是否必須辦理商業登記?拍賣所得的收入又是否要報稅?多位稅務專家均指一切要視乎有關人士參與網上拍賣活動的頻密程度、售賣物品的性質及拍賣物品的動機等,稅務局亦會以此作出全盤考慮,而上述的考慮因素亦可以同時是賣家的抗辯理據。

稅務專家指,網上拍賣物品,如屬《商業登記條例》所指的經營業務性質,則無論生意額多少,無論業務大小,均須辦理商業登記,亦須遵守及履行《稅務條例》下的稅務責任。

浸會大學會計及法律系副教授何海基博士舉例說,某車主將一部已使用十多年的舊車,放上網上拍賣,期間又有人出價購買,在交易過程中,原車主即使獲利亦未必屬經營業務性質,因該舊車是他長期擁有資產,出售資產所得利潤毋須繳納利得稅;相反如某人今日購入一款新產品,兩日後即在網上拍賣,因持有該件物品的時間短,可能是靠炒賣圖利,則需要報稅。

閃電轉手紀念鈔屬商業活動

香港稅務學會理事兼羅兵咸永道稅務合夥人王銳強亦指,如某人買入一個特別版的公仔送給兒子,但後來又發現不適合,於是放到網上拍賣出售,動機上不算是商業行為,亦可作為抗辯理由;又例如某人將一張棄用的舊枱放上網拍賣,支持環保,當年購入該件家具時並非為轉售,亦可成為抗辯理由。王指假若某人購入中銀紀念鈔票或新版iphone後隨即放上網拍賣,涉及炒賣圖利的動機明顯,故即使只涉及一、兩次炒賣,亦屬商業活動。

何海基及王銳強均指,網上拍賣是否屬經營業務,要視乎當事人參與網上拍賣活動的頻密程度、持續性、拍賣動機及所賣物品的種類,稅局會參考法庭裁決的稅務案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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