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接載亦可屬收受利益

【本報訊】曾蔭權拒絕回應是否曾搭乘富豪提供的超級豪華旅巴往返內地,僅以行程由家人作安排,不清楚情況作回應,但根據公務員規例,公務員若以私人身份享用其家人所受僱的公司所提供的交通福利,若該公務員與有關公司有公事往來,便可能屬收受利益,須向當局作出申請。

有公事往來必須申報

有廉政公署中人指出,公務員受《防賄條例》第三、第四條規管,而運輸接載亦可屬利益的一種,若有公務員享用了其家人受僱用的公司所提供的運輸接載,是否情有可原,關鍵在於公務員與該公司本身是否有公務上的往來,過去便曾有案例,有政府工程人員利用了合約工程公司的車輛,接載他往私人遊玩,結果被廉署檢控。他認為作為公務人員應採取謹慎的做法,向上級申報,將一切接受「陽光測試」,以避嫌疑。

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指出,根據二○一○年《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的規定,公務員已獲一般許可,以私人身份接受由家人(包括配偶、父母或子女﹞受僱的公司按他們的受僱條件所給予的利益(包括交通費),但該人員必須與該公司沒有公事往來,而非公務員亦可按照同等條件享有這些利益。否則,該公務員須另行作出申請接受有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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