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點江山:處理僭建以史為鑑

對新界僭建問題不能抽象地講法治精神,因為從港英時代到回歸之後,港府長期公權力不作為、執法缺位,對新界原居民起了誤導作用,以致僭建成風,形成「法不罰眾」格局,政府本身要負上很大責任。

一九○五年舊例批出之村屋並無高度限制,如果用丁屋法例套上去未必妥當,在法律觀點未澄清以前不可亂扣「僭建」帽子。

最重要的是,新界僭建「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星羅棋布的僭建牽涉千家萬戶。若查出有安全隱患,冧樓死人,為公為私都應清拆;若超標建築並無結構性危險,已成為原居民家園一部分,如果政府強行清拆,導致新界數以萬計原居民無家可歸、流離失所,且業主需支付一筆為數不菲的清拆費或因此欠下一屁股債,所產生的社會民生問題,誰也難以承擔,因而不甚可行!

筆者身為策略發展委員會委員,參考過一九七四年港督麥理浩「特赦」警務人員以往貪污行為的廉政歷史經驗,曾經提出對不存在安全隱患的新界僭建物「特赦」,即免予清拆可酌情補地價,但今後從嚴,一寸僭建都不通融的建議,此乃保持新界和諧穩定的最佳辦法。當年警務人員搗毀廉署辦公室後,港府才緊急宣布特赦,希望港府能以史為鑑,不要「踢到鐵板」才對新界僭建「特赦」,勿謂言之不預也!